根据福建宏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委托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初始排污权进行了核定,结果如下:
该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量为:化学需氧量218吨/年、氨氮32.7吨/年、二氧化硫96.309吨/年、氮氧化物101.854吨/年。有效期为: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9年2月19日-2月25日
联系电话(兼传真):83368829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邮编:350007 电子邮箱:fzhbjghc@163.com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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