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 ||||||||||
序号 | 处罚 机关 | 当事人 名称 | 案发地点 | 违法事实 | 作出依据 |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行政命令 | 文书号 | 备注 |
下达日期 | ||||||||||
19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建省磊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罗源县洪洋乡万鑫工业园区8号 |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厂区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排洪渠流入起步溪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健全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完善厂区污水收集,对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进行封堵。 | 2022/5/5 | 闽榕环限改〔2022〕16号 | |
20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闽清县池园镇东前村下店水电站 | 闽清县池园镇东前村下店 |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会同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2月份上半月生态泄流数据上传平台完整率为57.08%,低于80%的整改要求。 |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立即 | 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落实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泄放,生态下泄流量日平均泄放值不低于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泄放值,生态下泄流量月达标小时数比值(达标率)大于等于80%;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每15分钟须存储并上传至少1组生态下泄流量数据,每小时须存储并上传至少1张反映泄流情况照片,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2022/5/6 | 闽榕环限改〔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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