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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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 机关 |
当事人 名称 |
案发地点 |
违法事实 |
作出依据 |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行政命令 |
文书号 |
备注 |
下达日期 |
23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 |
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阳岐村 |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立即 |
现责令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办理污水纳管手续。 |
2022/6/6 |
闽榕环限改〔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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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有三通阀门的抽水泵(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将调节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经私自修建的蓝色PE管排放到马尾区界内长安路上市政污水窨井内,最终排入长安污水处理厂;以及任由长安路上市政污水窨井排放口被堵后,导致厂区内污水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污水溢流到地面后通过门缝外流至该厂东南侧厂界外闽江流域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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