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3-04-19 10:53
 闽榕环限改〔2023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4MA320F9E7Q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下洋村下洋厝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积文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4日排放的废水中总磷值为0.8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磷酸盐(总磷)浓度≤0.5 mg/L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当天正在生产经营,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入养殖场北侧的灌溉渠,流向文定溪。闽清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公司人员陪同下对取水口和废水总排口进行了现场水样采集);

2.2023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份及录像视频1段(证明你公司养殖尾水的收集、处理、排放情况和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3.2023年2月28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梅环监测〔2023〕水字第007号水质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总排口所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88mg/L);

4.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

5.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2月24日检查当天的生产经营情况,养殖尾水的收集、处理、排放情况和监测人员采样情况;证明你公司已收到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梅环监测〔2023〕水字第007号水质监测报告,对监测报告没有异议,并陈述了正在整改的情况);

6、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对养殖尾水治理的整改情况)

7.2023年3月21日, 由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8.2023年3月21日, 由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3年3月21日,由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0、2023年3月21日, 由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1、2023年3月21日,由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12.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单1份(证明2023年2月24日闽清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公司采集水样情况);

13.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清环境监测站的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闽清环境监测站具有相关水样采集和分析的资质);

14、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水功能区划》复印件1份和福建闽清金目洋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处位置卫星图片1张(证明你公司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向的文定溪属于Ш类水域)

15、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入Ш类水域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磷酸盐(总磷)应≤0.5 mg/L]

16、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7、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近两年是首次发现)

18、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9、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算结果)

2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养殖尾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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