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大养殖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7号
时间:2023-05-11 09:11

 闽榕环限改〔2023〕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信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10732022792

住所:闽侯县洋里乡中平村

法定代表人:高厚敏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至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排放的养殖尾水中总磷值为1.5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磷酸盐(总磷)浓度≤0.5 mg/L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养殖尾水排放情况以及采样监测的情况);

2.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场区布局、水流走向、采样点位);

3.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采样过程);

4.2023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高厚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3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李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李清身份及委托事项);

7.2023年3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编号为候环测(2023)X-004号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尾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8.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监测结果送达至你单位的事实);

9.2023年3月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李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养殖尾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10.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节选(证明你单位的养殖尾水最终排入中平溪,中平溪执行Ⅲ类标准);

11.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节选(证明养殖尾水排入Ⅲ类水域,应执行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0.5mg/L);

12.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河道水系分布图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养殖尾水最终排入中平溪的事实);

13.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4.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记录及监测资质1份(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采样过程及具备监测资质的事实);

15.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6.2023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养殖尾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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