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60号
时间:2023-06-05 18:23
  

闽榕环罚〔202360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2141X8   

 址: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

法定代表人:黄天赐

我局于20233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光化学催化氧化设备进气口连接处存在破损,同时位于生产车间西侧外墙用于收集三滚轮机制程工艺废气的管道有一处约50cm*20cm的铁板脱落,导致部分生产废气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2023年3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5.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6.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

8.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情况);

9.2023年3月15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及废气需经布袋除尘器和光化学催化氧化与活性炭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

10.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11.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生产原料环己酮、聚氨酯树脂安全数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你公司三滚轮机制程使用的生产原料环己酮为挥发性有机物,聚氨酯树脂中环己酮成分百分比为35%);

12.2023年3月1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条(证明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标准);

13.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订购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生产原料环己酮、聚氨酯树脂的事实);

14.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有建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15.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林晓燕提供的你公司《环保设备运行台账》及《环保设备维护记录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有对环保设备运行和维护的事实);

16.2023年3月1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7.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8.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5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至2023年6月5日为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2.45万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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