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经营者:林敦桂)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3〕63号
时间:2023-06-05 18:30
 闽榕环罚20236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经营者:林敦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23MA8REHOJ44

经营场所:罗源县霍口乡后洋3号

我局于2023227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2023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2023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2023年2月27日由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提供的《鳗场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场地租赁情况);

6.2023年2月27日由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3年2月27日由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经营者身份信息);

8.2023年2月27日由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委托授权情况);

8.2023年2月27日由罗源县霍口乡吴林养殖场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

9.2023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监测采样情况

10. 2023年4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敖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罗源县霍口乡段)鳗鱼养殖场分布图、国家水源地APP落图各1份(证明养殖场的地理位置位于敖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

11. 2023年4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敖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

12.2023年4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养殖场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3.2023年4月18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4.2023年4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5.2023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2023年5月12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1.养殖场污水处理按照要求整改并经检测达标排放;2.养殖场建设时间早于《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未收到相关部门不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的通知;3.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5月24日我局召开法制会对你养殖场陈述申辩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废水虽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但均有多项指标超过所在的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会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二是法律、办法公布实施之后,申请人就应该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能以不知法及相关部门未告知免除法律责任;三是鉴于你养殖场已将排放口挪到二级水源地红线外,同时承诺过渡期间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符合加重、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或最低罚款数额20%”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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