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13号
时间:2023-06-30 17:04

闽榕环限改〔2023〕1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9851Q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福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盛剑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废机油瓶混入纸箱内临时存放在机修车间内,未设置临时收集点,也未粘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设置危废贮存间,但将部分废机油瓶混入纸箱内临时存放在机修车间内,未设置临时收集点,也未粘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2.2023年5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及视频(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设置危废贮存间,但将部分废机油瓶混入纸箱内临时存放在机修车间内,未设置临时收集点,也未粘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3.2023年5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设置危废贮存间,但将部分废机油瓶混入纸箱内临时存放在机修车间内,未设置临时收集点,也未粘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4.2023年5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勘查笔录1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危废相关问题整改);

5.2023年5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危废相关问题整改);

6. 2023年5月22日由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司建筑面积的说明》1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面积);

7.2023年5月22日由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8.2023年5月22日由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 2023年5月22日由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3年5月22日由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复印件1份(证明废机油瓶属于危险废物);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3.“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截图2份(证明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并记录台账);

1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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