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宗新: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内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内正在进行场地平整的的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经核实,该项目场地平整由你承接,检测结果显示:该挖掘机(型号:XE215C,环保编码登记编号:2-DAC00312)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134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I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限值1.61m-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2.2023年5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及其与工程项目分包关系);
3.2023年5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340100202305121628040024-2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1份(证明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4.2023年5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5.2023年5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6. 2023年5月12日由陈宗新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 2023年5月12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作证人员所属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被调查询问人相关授权证明及身份信息);
8. 2023年5月19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是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 2023年5月19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平整及挖机分包协议》、《工程设备报审表》复印件1份(证明型号:XE215C,环保编码登记编号:2-DAC00312,尾气排放超标的挖掘机由陈宗新使用);
10.《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清退或维修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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