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98号
时间:2023-07-26 16:54
  

 

闽榕环罚2023〕9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陈宗新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

我局于2023512对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建筑工地内正在进行场地平整的的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经核实,该项目场地平整由你承接,检测结果显示:该挖掘机(型号:XE215C,环保编码登记编号:2-DAC00312)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134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I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限值1.61m-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5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2.20235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及其与工程项目分包关系);

3.20235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340100202305121628040024-2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1份(证明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4.20235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5.20235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陈宗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6. 2023512日由陈宗新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 2023512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作证人员所属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被调查询问人相关授权证明及身份信息);

8. 2023519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高新区葛岐(旗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是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 2023519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平整及挖机分包协议》、《工程设备报审表》复印件1份(证明型号:XE215C,环保编码登记编号:2-DAC00312,尾气排放超标的挖掘机由陈宗新使用);

10.《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16号)告知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或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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