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3099XD
地址: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宏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聚合物产品,注塑机和挤出机生产环节中产生有机废气,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2023年5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2023年5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生产所使用原材料为聚氯乙烯树脂);
4.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5.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6.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
8.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9.2023年5月30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你公司原材料聚氯乙烯树脂购买记录);
10.2023年6月19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的税收完税情况);
1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条(证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2.2023年6月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3.2023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需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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