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20号
时间:2023-08-21 11:29
 闽榕环限改〔202320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8RR19M3R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14层71H室

案发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上洋路以西,远洋路以北福厝远山拾里项目工地内

法定代表人:张欣灿

我局于 2023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4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福厝远山拾里项目工地内正在进行场地平整作业的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该项目土方施工由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接,检测结果显示:挖掘机(环保编码登记编号为X-BDB00367,产品合格证机号:14MP0899509,发动机功率:98.4KW)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04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限值:0.8m-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4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340100202307041732230024-17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证明该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2、2023年7月4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2023年7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4、2023年7月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5、2023年7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测及车辆信息)

6、2023年7月10日由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7、2023年7月10日由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3年7月10日由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桩基及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证明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金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签定分包合同)

9、《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0、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BDB00367的挖掘机达到GB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

11、型号为日立EX200-5的挖掘机网上所查参数配置(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BDB00367型号为EX200-5的挖掘机功率)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清退或维修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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