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16 号
时间:2023-08-21 11:30
  

 

闽榕环罚〔2023116 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3099XD

地址: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宏

 

我局于2023525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聚合物产品,注塑机和挤出机生产环节中产生有机废气,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2023年5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2023年5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生产所使用原材料为聚氯乙烯树脂);

4.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5.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6.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

8.2023年5月25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9.2023年5月30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你公司原材料聚氯乙烯树脂购买记录);

10.2023年6月19日由融林塑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的税收完税情况);

1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条(证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2.2023年6月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3.2023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1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8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1.不存在主观故意。在我局到你公司检查之前,你公司已经在着手处理安装废气处理设备主观上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法规故意。2.经营亏损。3.已经在七月底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2023年8月15日,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废气设施安装情况属于我局检查后整改情况,我局在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表中修正裁量基准表已按照最低取值计算,申请人从2007年完成验收到我局2023年5月25日检查时尚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期间含氯乙烯和氧化氢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综上,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伍拾柒元整(2.8357万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1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