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FEFJ5W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浦路2号安德大厦3层B11单元
案发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西路北侧,西环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吨
我局于 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栖白马公馆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的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该项目土方施工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检测结果显示:挖掘机(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DAD00368;机械型号:ZX120;产品合格证机号:HCM1S100H00066092;发动机功率:66KW)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86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标准(限值:1.61m-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340100202307121651450024-4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送达回证。(证明该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2、2023年7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4、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5、2023年8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6、2023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尾气超标挖掘机的机械信息材料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
7、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8、2023年7月12日由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9、2023年7月12日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10、2023年7月12日由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证明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和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分包关系)
11、原国家环境总局《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DAD00368的挖掘机达到GB20891-2014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
12、型号为日立ZX120的挖掘机网上所查参数配置(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为X-DAD00368,型号为ZX120的挖掘机功率为66KW)
1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清退或维修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