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34号
时间:2023-10-30 15:29
 闽榕环限改〔202334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14023

地址福清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     

我局于20238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执行报告,2021年至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填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均为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事实);

2.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并产生危险废物);

3.8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事实);

4.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情况);

9.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执行报告);

10.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2021-2022年执行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填报执行报告的情况);

11.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你公司的纳税情况);

12.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企业划型标准);

13.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5.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6.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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