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36号
时间:2023-10-30 15:31
 闽榕环限改〔20233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14023

地址福清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     

我局于20238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2.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6张(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3.8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4.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情况);

9.8月15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提供的喷漆区域南侧厂房彩钢板密闭和加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提供的油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材料安全数据手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油漆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1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条(证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2.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你公司纳税情况);

13.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情况(证明你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1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企业划型标准);

15.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对应环境影响评价类型);

17.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8.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9.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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