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3〕42号
时间:2023-12-11 16:17
 闽榕环限改〔20234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584251917

住所:福建省闽侯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一期11#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吴琳玲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员罗翠兰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监测数据,技术负责人刘世堂未审核原始数据即同意出具《检测报告》(KL23081401-03)。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2.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编号KLT097的节能COD恒温加热器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所使用的化学需氧量检测设备);

3.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及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

4.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5.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6.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琳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资质);

8.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4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9.2023年9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4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10.2023年9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的上岗资质);

11.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编号KLT097的节能COD恒温加热器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设备已通过校准校验);

12.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取的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理化实验室监控录像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13.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仪器设备使用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14.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KL23081401-03)1份;

15.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样品交接单》《任务下达及样品流转单》《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水质现场测定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水样的采集信息及样品交接信息);

16.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水质COD-滴定》电子表格截图1份(你公司检测员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滴定体积等检测数据);

17.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报告KL23081401-03的检测费用说明》1份(证明该份报告检测费用);

18.2023年9月1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涉案检测报告的检测委托依据);

19.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828-2017)复印件1份(证明滴定体积等原始分析数据采用该方法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检测才会得出);

20.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1.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工作人员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考核合格证2份(证明参加人员身份)

22.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23.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24.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已出具的检测报告作回收作废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整改,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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