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环限改〔2024〕1号
时间:2024-01-09 09:38
 闽榕环限改〔2024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鑫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LJPG09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1#、2#、3#楼连体5层08室-C7

法定代表人:益成

我局于2023年725日对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鑫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件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贝峰未尽到全过程参与主持编制工作责任,该项目的现场勘查及环评报告表的编写工作实际由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件的黄晶晶负责,致使其编制的《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及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等严重质量问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现状);

2.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选址布局);

3.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及现场视频1份(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堆场选址内存在高压线,环评提出的建设密闭堆场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不具可行性);

4.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

5.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单位在编制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6.2023年108日由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持编制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

7.2023年7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25日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在接受我调查过程中,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

9.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是备案的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

10.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社保缴纳名单及个人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及环评主持人为你单位全职人员);

11.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贝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主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12.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贝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主持人与你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

13.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证明环评主持人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

14.2023年10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州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编制过程资料清单》1份(证明环评单位环评编制工作档案文件明细);

15.2023年10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南建筑垃圾项目》环评编制工作档案压缩包1份(证明环评编制工作档案中不包含可证明编制主持人开展现场踏勘的文件);

16.2023年108日由福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9页(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7.2023年7月25日由项目建设单位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8.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9.2023年7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WF-HPBG2023003)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单位委托你单位编制《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编制费用3万元);

20.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3万元转账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3万元已转至你单位账户);

21.2023年7月25日由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22.2023年8月8日由福州高新区新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隐患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选址建设密闭堆场违反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23.2023年10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案发后自行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销);

24.2023年10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你单位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情况);

25.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节选1份(证明用于划分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使用的标准);

26.《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27.2023年10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单位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8.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不得造成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存在缺陷、遗漏及虚假,或是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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