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8TMJ0F2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89号顺华世纪鸥洲B区2#楼1层12商业网点-1
实际案发地址:南屿镇柳浪村176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彬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厂房东侧水塘倾倒石材切割废水回用工艺产生的沉淀水罐底泥等工业废渣,导致部分水体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
2.2023年11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及该单位营业规模等情况);
3.2023年12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概况及工业废渣倾倒位置);
4.2023年11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
5.2023年11月30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3年11月30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3年12月1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1份(证明你单位倾倒至水塘的工业废渣重量为30kg);
8.2023年12月1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KL23113003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11月30日当日你单位废水外排检测情况);
9.2023年11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0.2023年11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1.2023年12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2.2023年12月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3.2023年11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并清运已倾倒的工业废渣,消除环境污染,后续禁止再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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