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4〕4号
时间:2024-01-26 10:05
 闽榕环限改〔20244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3359287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口岸园区(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李华政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作为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出口CEMS的运维单位,出于运维需要,修改1#、2#生产线出口CEMS湿度仪量程以及因升级软件导致2#生产线出口CEMS烟道截面积发生变化,但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如实标记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共111份(证明公司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

2.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出口CEMS所在位置);

3.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一期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一期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项目(1#、2#生产线)具有特许经营权负责运营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烟气脱硫设施及烟气连续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维等工作

4.2023年9月27日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1#2#生产线出口CEMS备案参数表《附件1-6 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1#2#生产线出口CEMS备案的湿度仪量程、烟道截面积等参数信息);

5.2023年9月27日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与工商营业信息)

6.2023年9月27日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9月27日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负责李华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负责人身份);

8.2023年9月27日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杨重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3年1010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检修副班长杨重方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的事实);

10.2023年1010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1#机组工况说明》1份(证明1#生产线于2022年5月16日至6月21日期间1#生产线处于停机状态,无污染物排放数据);

11.2023年1010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核查数据6张(证明公司修改1#、2#生产线出口CEMS湿度仪量程高限前,烟尘折算浓度未出现超标或是临界超标,修改湿度仪量程高限后,烟尘折算浓度与修改前波动范围基本一致,无超标或临界超标的情况以及2022年5月24日6月21日期间1#生产线处于停机状态,无污染物排放数据);

12.2023年1010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2022年第一、二、三季度1#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2022年第四季度、2023年一、二季度2#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1份(证明以上季度1#2#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自行检测情况);

13.2023年1010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1份(证明公司属于央企

14.2023年1010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5.2023年10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6.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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