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责改〔2024〕0000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罗源县鑫晟长鳗鱼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3MA32257F64
住所:罗源县白塔乡长基村北坑新村7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乐长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和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但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2024年4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和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2024年3月19日,罗源县鑫晟长鳗鱼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3月19日,罗源县鑫晟长鳗鱼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
6.2024年3月19日,罗源县鑫晟长鳗鱼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委托权限);
7.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公司已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8.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2023年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和罗源生态环境局会议记录(2次)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知悉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9.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2023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2024年度被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10.2024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2张(证明你公司有效传输率为0,且至今尚未联网);
11.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通过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罗源县鑫晟长鳗鱼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2.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3.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为III类水体);
14.2024年3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5.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算结果);
16.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监测设备调试运行,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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