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3号
当事人名称: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U8326F
地址:福州高新区马保村(B地块)4#厂房3层-3
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厂区东南侧通道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但设施顶部的出水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部分生产废水经PVC管排入市政污水井,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部分生产污水由PVC管下方缺口排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其中,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外排废水经监测PH值为4.5(低于你单位执行PH6-9的标准),化学需氧量为2160mg/L(超过你单位执行的500mg/L排放限值3.3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813mg/L(超过你单位执行的300mg/L排放限值1.71倍);进入雨水沟的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二级标准,经监测PH值为4.7(低于标准值PH6-9),悬浮物312mg/L(超过标准值200mg/L 0.56倍),化学需氧量2470mg/L(超过标准值300mg/L 7.2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922mg/L(超过标准值150mg/L 5.14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设施顶部的出水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
2.2024年6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酿啤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
3.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节选及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界面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
4.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节选各1份(证明你单位排入雨水沟的生产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
5.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已告知你单位污水超标情况);
6.2024年7月18日由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TFHJ2406056-31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6月30日当天外排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沟的生产废水超标);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复通往市政污水管网的PVC管道并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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