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时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1号)
时间:2024-09-03 16:50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1

 

当事人名称:福州鑫时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杨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Y7EL9L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安厦239号(福州金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楼东北侧

我局于2024年625日至8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使检验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尾气检测中二氧化碳过程数据为0,氮氧化物/10-680%点实测值未检出或为1);

2.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厂房分布情况);

3.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4.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资质);

7.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过程数据3份(证明你单位车辆尾气检测中二氧化碳过程数据为0,氮氧化物/10-680%点实测值未检出或为1);

8.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对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

9.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5张、视频证据15份(证明你单位对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

10.2024年7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1.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公示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12.2024年7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收费发票及收款收据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13.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1份(证明车辆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4.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单位);

15.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立案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16.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7.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福州鑫时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将车辆召回重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规范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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