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8号)
时间:2024-09-13 17:16
 
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JGBN9J

住所: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田中750号

法定代表人:吴贤东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已更新的2套在线监测设备已于2023年5月19日及2023年9月重新投入使用并联网,但至今未完成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2套在线监测设备已投入使用并联网,但未提供设备验收材料);

2.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份(证明你公司已更新的2套在线监测设备已于2023年5月19日及2023年9月重新投入使用并联网,但至今未完成验收);

    3.2024年7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你监测设备已于2023年5月19日及2023年9月重新投入使用并联网,但至今未完成验收);

    4.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5.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权限);

    7.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8.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9.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10.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11.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

    12.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旧的在线监测设备已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验收);

    13.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青岛伟源环保公司购买了3套废气在线监测设备);

    14. 2024年7月9日,福州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验收事项);

    15.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 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6.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详细列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7月24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 2024年7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在用的2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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