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XXATQ59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里仁村利岐26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
我局于 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严钟辉、陈颖调阅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8月8日2号线该公司在检测车辆闽A890H2过程中有持续20S左右明显可见黑烟。检测人员未判定车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束后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并上传到公安检验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2、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3、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8日闽A890H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4、2024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5、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9月20日召回车辆闽A890H2检测时车辆经过维修后,复检检测达标)
6、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9月20日闽A890H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闽A890H2维修单。(证明闽A890H2经维修后尾气检测合格)。
7、2024年9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照片5张。(证明该公司2号线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黑烟但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8、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9、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890H2收费记录。(证明该公司违法所得)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记录(证明该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文件(证明车辆检测过程中冒黑烟应当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3、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4年11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检测报告与检测视频能相互对应及时间相差一个半小时的原因)。
16、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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