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05144223X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梅西新村70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3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7. 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8. 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9.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0.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复印件1份(证明油墨桶、机油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1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及标签设置规范);
15.《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况);
16. 2024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7. 2024年7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量为0.418吨,危废入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
18. 2024年7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19.2024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8月13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0.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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