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4〕00023号
当事人名称: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U8326F
住所:福州高新区马保村(B地块)4#厂房3层-3
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0日,你公司违反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致使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溢流的方式,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经采样监测,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有3项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设施顶部的出水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与现场采样情况及现场立整立改情况);
2.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监测结果告知情况及你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3.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布局及现场采样点位);
4.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主停产);
5.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情况);
6.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设施顶部的出水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与现场采样情况、现场整改情况);
7.2024年11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你公司6月30日排放废水流入外环境);
8.2024年11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6月30日排放废水流入外环境)
9.2024年6月30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0.2024年6月30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6月30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套(证明受托人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12.2024年6月30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酿啤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
13.2024年6月30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验收情况);
14.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节选、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及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界面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
15.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节选各1份(证明案件初期调查处理时参照的排放标准);
16.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送达的闽榕环检告〔2024〕1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污水超标情况);
17.2024年7月18日由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TFHJ2406056-31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6月30日当天外排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沟的生产废水超标);
18.2024年7月18日由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TFHJ2406056-31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采样人员资质1份(证明采样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9.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送达的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23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要求你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前完成整改);
20.2024年7月19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精酿啤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附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用水、排水比例);
21.2024年7月19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5月、6月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用排水量不足10吨);
22.2024年11月6日由福州中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套(证明你公司营业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3.2024年11月6日由福州中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套(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24.2024年11月6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排放口位置);
25.2024年11月15日由福州中置信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园区管网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
26.2024年11月15日由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你公司解释称其不具备违法主观故意);
27.2024年11月15日由福州新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城镇污水管网接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
28.2024年11月15日由福州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生产运行年报表(1-10月)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接纳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均未超标,且无明显波动);
29.2024年7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30.2024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你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1.2024年10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节选1份(证明适用的自由裁量及免予处罚情形);
32.2024年8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3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23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13333.00)罚款。鉴于经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你公司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属于初次违法;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废水排往污水处理厂,但未造成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数据异常和波动;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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