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生态责改〔2024〕0003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95519154D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杜坞沥青专用线旁
我局于 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混凝土搅拌车闽AQ0857车辆仪表盘显示尿素为空(SCR系统的车用尿素罐中尿素),NOx故障灯亮起,车辆DPF(柴油颗粒物捕集器)有切割痕迹,现场敲击外壳有空响声音,使用内窥镜查看DPF后处理载体为空。车辆尾气未经车载尾气处理系统处理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车辆闽AQ0857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2、2024年11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车辆闽AQ0857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3、2024年11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5张、现场照片说明及视频录像。(证明该公司车辆闽AQ0857仪表盘显示尿素为空,NOx故障灯亮起,车辆DPF(柴油颗粒物捕集器)有切割痕迹,DPF后处理载体为空)
4、2024年11月15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林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车辆闽AQ0857的DPF后处理装置进行恢复,并在车辆使用时及时添加车用尿素。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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