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8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4699002930D
住所: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吴武铿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至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的清洗水通过山体边界的雨水沟流入水泥涵管并最终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2.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8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及执法人员采样取证情况);
3.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张延才和林从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张延才和林从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年产660万平方米仿古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年产600万平方米瓷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批复中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外排的事实);
8.2023年3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许可水污染物排放及你公司废水最终流向梅溪溪河段,梅溪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水域);
9.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采样记录表1份(证明水样采集情况);
10.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样品交接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采集的水样交至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的事实);
11.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采样资质的事实);
12.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业务委托书1份(证明闽清生态环境局委托闽清环境监测站对采样进行监测);
13.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清环境监测站的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闽清环境监测站具备水样分析的资质);
14.2023年4月3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梅环检测〔2023〕水字第020号)1份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排至外环境的废水中含挥发酚及监测报告送达至执法人员的事实);
15.2023年4月3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送达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16.2023年4月4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的事实);
17.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18.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有两次(包含本次));
19.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执行的自由裁量的标准);
20.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1.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节选和你公司所处位置卫星图片(证明你公司废水最终流向梅溪溪河段,梅溪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水域);
22.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3.2023年5月1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24.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25.2023年5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整立改)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明确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万陆仟零壹元整(26001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慧贞 电 话:0591-83536159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5层
邮 编:350007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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