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好融梅九都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51328M
住所:闽侯县南屿镇九都村
法定代表人:陈绍雄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曾因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违法事实,被我局责令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生态下泄流量达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及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但你单位下属的九都二级电站(际上)直至2023年2月27日仍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系统的瞬时总流量与实际情况不符,未保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真实上传,上传的生态下泄流量数据不具备准确性、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2月23日、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九都二级电站(际上)实际生态泄放情况与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情况不符);
2.2023年2月27日、3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九都二级电站(际上)实际生态泄放情况与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情况不符以及你单位的从业人数规模);
3.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水电站取水口分布及相互关系)
4.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及取证视频6份(证明你单位九都二级电站(际上)实际生态泄放情况与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情况不符);
5.2022年9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 2022年9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人代表陈绍雄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 2022年9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 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州好融梅九都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九都一级道头洋电站、二级双溪坪电站的环评报告书(侯环保[2005]28号)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验收手续情况);
9.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 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九都二级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限期整改的通知》(榕高新区农林水〔2021〕196号)、《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 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暂停福州好融梅九都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售电结算的函》(榕高新区农林水函〔2022〕3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高新区已对九都二级电站(际上)未安装放水孔和在线设施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但逾期未整改);
10.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州高新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整改方案:九都二级水电站(际上溪取水口)》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执行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及安装时限);
11. 2023年2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下泄流量监控系统产品安装合同书1份(证明你单位安装的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列表);
12.2023年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环限改﹝2022﹞26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9月16日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保证生态流量泄放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13.2023年2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对比图1份(证明九都二级(际上)下泄流量口数据存在异常);
14.2023年2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或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4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5月1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1.不具有主观故意,相关设施已交由第三方公司运维;2.未造成危害后果。7月6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1.你单位对违法行为具有过失责任,你单位与第三方公司只签定了安装合同,没有签订运维合同;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影响。综上,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5号)的内容。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万伍仟零壹元(65001)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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