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01号
时间:2023-07-26 16:55
  

 

闽榕环罚2023〕10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31177956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1号天美产业园136

法定代表人:甘国华

我局于202361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喷漆生产过程中,喷漆车间大门敞开、窗户开启,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生产;喷漆完成后物件放置于晾干房外厂房中央晾干,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晾干位置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涂装、干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6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以及使用的主要漆料成分);

2.20216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主要漆料种类);

3.20236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各1(证明你单位使用的主要漆料种类);

4.20236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单位车间布局);

5.2023612日、6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6张(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以及喷漆生产时使用的漆料);

6.2023612日,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3612日,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WT22082001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使用漆料成分);

8.2023626日,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Y311标干固化剂、T661标杆稀释剂、Y3101合金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节选共3份(证明你单位所使用的有机溶剂不属于低VOCs溶剂型涂料);

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节选1(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的操作规范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10.2023612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标识制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以及对喷漆、晾干工序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审批要求);

11.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1份(证明用于划分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承受能力使用的标准);

12.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截图2张(证明福州市海国广告有限公司从业人数规模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13.20236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关闭喷漆房窗户、大门);

14.20236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已关闭喷漆房窗户、大门);

15.《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6.20236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单位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7.20236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17号)告知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2.3215万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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