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0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59725023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洞湖村牛山工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陈磊
我局于 2023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检测软件参数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同时调阅检测视频和过程数据发现2023年5月30日该公司检测人员在1号线对单排气管车辆闽K00927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通过三通阀外接空气,同时未将气体流量采样管对准排气管中,以此来稀释检测气体浓度,让车辆顺利通过。还发现2023年5月31日检测人员在2号汽柴混合线对闽AQ925A、闽AM867D进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过程中最高车速未超过50km/h(规范要求车速最接近70km/h),且车辆闽AM867D第一次检测不合格后,车辆未经维修直接上线复检。车辆闽K00927、闽AQ925A、闽AM867D检测结束后出具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软件未按规范设置,检测单排气管车辆闽K00927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稀释检测气体,气体流量采样管未对准排气管;检测柴油车闽AQ925A、闽AM867D未按规定速度进行检测)
2、2023年6月5日由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比对车辆闽A2088P(实际车牌号闽A5919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一份为正常检测的检测报告编号:350100232306051604200201;一份为采用双取样管检测,同时未将气体流量采样管对准排气管的报告编号:350100232306051616130201。(证明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稀释检测气体,气体流量采样管未对准排气管后对检测值的影响)
3、由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5月30日对闽K00927、2023年5月31日对闽AM867D、2023年5月31日对闽AQ925A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份)
4、2023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软件未按规范设置,检测单排气管车辆闽K00927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稀释检测气体,检测柴油车闽AQ925A、闽AM867D未按规定速度进行检测)
5、2023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照片18张及照片说明。(证明你公司软件未按规范设置,检测单排气管车辆闽K00927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稀释检测气体,检测柴油车闽AQ925A、闽AM867D未按规定速度进行检测)
6、2023年6月15日由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出具的车辆闽K00927、闽AQ925A、闽AM867D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车辆维修证明3份。(证明这三部车辆复检情况)
7、2023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闽K00927、闽AQ925A、闽AM867D召回复检情况)
8、2023年6月5日由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主任检测员身份证复印件、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9、2023年6月5日由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尾气及安检上岗证16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6名)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以上,1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3、2023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3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3年7月27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你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50元/辆,柴油车环保检测收费60元/辆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陆佰陆拾柒元的罚款(11.06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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