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21 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天天优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1NBMP3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刀石山路8号3号楼102单元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新马路福州高新区新马花园(安置房)一期项目工地内
法定代表人:陈其清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州高新区新马花园(安置房)一期项目正在进行场地平整的挖掘机、铲车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该项目场地平整及机械设备分包由你单位承接。检测结果显示,1台挖掘机(产品名称:SANY液压挖掘机,发动机号:546336,产品型号:SY365C,机器编号:10SY036000998,车架编号:SY031CLE10090044,发动机型号:五十铃木AA-6HK1XQP,额定功率:190.5KW)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050m-1;1台铲车(型号:D6114ZGB,机号:B05030743,标定功率:160KW)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2.381m-1,均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限值1.61m-1。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2.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3.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挖掘机、铲车的型号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情况);
4.2023年6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6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3年6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与你单位的关系及你单位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8.2023年6月30日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9.2023年6月30日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3年6月30日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1.2023年6月30日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福州高新区新马花园(安置房)一期项目的施工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为项目的实际施工方的事实);
12.2023年6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与你单位的分包、承包关系);
13.2023年6月30日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提供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说明(证明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
14.2023年6月30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340100202306301157360024-3和报告编号:
340100202306301157360024-5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挖掘机和铲车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15.2023年6月30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16.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已送达施工方的事实);
17.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8.2023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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