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44号
时间:2023-10-10 12:30
  

闽榕环罚〔2023〕14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YDHA71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珍容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堆场已设置顶棚,但将部分钙石粉等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修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堆场已设置顶棚,但将部分钙石粉等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修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2023年7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堆场已设置顶棚,但将部分钙石粉等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修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2023年7月2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堆场已设置顶棚,但将部分钙石粉等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修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日产3万平方米内墙砖等新型建材辊道窑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5.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日产3万平方米内墙砖等新型建材辊道窑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6.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7.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租赁了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一条生产线用于生产);

    8.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复印件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

    9.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10.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1.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权限);

    12. 2023年7月19日,福建省闽清博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

    13.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详细列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7月26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4.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23号),事先告知书已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至2023年9月28日24时为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个性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零壹元整罚款2.7501万)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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