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55号
时间:2023-10-13 09:40
 闽榕环罚〔202315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FEFJ5W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浦路2号安德大厦3层B11单元

案发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西路北侧,西环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吨

我局于 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栖白马公馆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的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排放检测,该项目土方施工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接,检测结果显示:挖掘机(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DAD00368;机械型号:ZX120;产品合格证机号:HCM1S100H00066092;发动机功率:66KW)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86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标准(限值:1.61m-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为340100202307121651450024-4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报告》、送达回证。(证明该挖掘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2、2023年7月12日由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4、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5、2023年8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6、2023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尾气超标挖掘机的机械信息材料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

7、2023年7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8、2023年7月12日由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9、2023年7月12日由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10、2023年7月12日由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证明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和福建腾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分包关系)

11、原国家环境总局《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X-DAD00368的挖掘机达到GB20891-2014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

12、型号为日立ZX120的挖掘机网上所查参数配置(证明环保编码登记编号为X-DAD00368,型号为ZX120的挖掘机功率为66KW)

1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检测技术标准)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29号),告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2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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