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56号
时间:2023-10-13 09:41
  

 

闽榕环罚202315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595886933

住所: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入园路边

法定代表人:孙厚明

我局于 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对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3号重柴线和2号汽柴混合尾气检测线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小管顶端塞有海绵,海绵上有明显烟灰。经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3年7月20日该公司3号重柴线和2号汽柴混合尾气检测线一直采用塞有塑料小管和海绵的烟度取样管对闽AX2L79、闽AV0288、闽C75961三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出具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检查事实确认单。(证明你公司柴油车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检测人员采用该取样管对三部柴油车进行检测)

2、2023年7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柴油车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检测人员采用该取样管对三部柴油车进行检测)

3、2023年7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三部柴油车召回复检情况)

4、2023年7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采用塞有塑料小管和海绵的烟度取样管检测后对检测结果影响情况)

5、2023年7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柴油车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检测人员采用该取样管对三部柴油车进行检测)

6、2023年7月31日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闽A00001(实际车牌号闽AT7B76)2份,一份为正常检测的检测报告编号:350100142307310924060300;一份为取样管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的检测报告编号:350100142307310933400300。(证明取样管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后对烟度检测值的影响)

7、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7月20日对闽AX2L79、闽AV0288、闽C7596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公司柴油车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和海绵,检测人员采用该取样管对三部柴油车进行检测)

8、2023年7月24日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闽AX2L79、闽AV0288、闽C75961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这三部车辆复检情况)

9、2023年7月21日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厚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授权证明)

10、2023年5月15日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余祥真身份证复印件1份、尾气检测上岗证1份。(证明接受询问人的身份)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0以下,10人以上为小型企业)

12、2023年7月31日由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9名,属于小型企业)

1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技术标准要求取样管路应避免会使碳烟积聚的急弯)

1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技术标准要求采样管路应避免堵塞)

15、2023年7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6、2023年7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2021年7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1]172号)(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39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31012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你公司柴油车环保检测收费70元/辆,涉案3辆汽车检测费用共21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的罚款(11.33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2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