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81号
时间:2023-11-15 10:26
 榕环罚〔2023181

福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U4WP8L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H458室

案发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村阴厝笼

法定代表人:李祝建

我局于 2023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村阴厝笼堆放有盾构渣约一万八千吨,石渣和掺杂有大量砂石的大块石料约一万吨,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部分盾构渣有采用绿色塑料遮盖网遮盖,其他掺杂有大量砂石的大块石料及部分盾构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喷淋等其他抑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掺杂有大量砂石的大块石料及部分盾构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3年8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掺杂有大量砂石的大块石料及部分盾构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6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3张(证明你公司租赁用于堆放渣土的场地位置以及易产生扬尘的盾构渣、其他掺杂有大量砂石的大块石料的占地面积);

4.2023年8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张(证明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2023年8月14日,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3年8月14日,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8月14日,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3份(证明你公司租赁马尾镇魁岐村阴厝笼作为堆渣场);

8.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系统中查询的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截图1张(证明福州三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2-2035 年)》(证明你公司堆放渣土的用地属于鼓山风景名胜区内);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证明你公司堆放渣土的用地属于一类功能区);

11.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进行整改);

12.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进行整改);

13.2023年8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截图(证明自2023年8月29日往前推算两年你公司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4.《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5.2023年8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31110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带入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肆仟叁佰的罚款(143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

2023111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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