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8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福源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2HLD31T
住所: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牛山下45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辆在装卸砂石料时存在扬尘情况,且雾炮机、厂区围墙喷雾、厂内卸料口喷雾等防尘措施均未开启,也未见人工洒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装卸砂石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装卸砂石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情况);
4.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装卸砂石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2023年9月21日由福建福源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2023年9月21日由福建福源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9月21日由福建福源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8.2023年9月21日由福建福源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9.2023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两位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0.2023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1.2023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12.2023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至11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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