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188号
时间:2023-11-20 16:17
  

 

 

闽榕环罚〔202318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14023

地址:福清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彬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2.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6张(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3.8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区域正在晾干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密闭的事实);

4.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8月3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情况);

9.8月15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提供的喷漆区域南侧厂房彩钢板密闭和加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提供的油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材料安全数据手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油漆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11.8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条(证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2.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你公司的纳税情况);

13.8月11日由福建东钢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情况(证明你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14.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企业划型标准);

15.8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6.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

17.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8.8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9.8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11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公司承受空前巨大的经营压力,已慢慢停产、停工,希望减少此次处罚。11月9日我局召开法制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我局对你公司处罚是依据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计算出来处罚金额,是根据本次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你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证明材料,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因此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整(23857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7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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