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9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锦磊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2MACMP2QQ9E
住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5
座1927单元(案发地址:连江县江南镇蓝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沂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土石方和生产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内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2.2023年9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和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内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3.2023年9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情况);
4.2023年9月21日,福建锦磊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9月22日,福建锦磊石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3年9月22日,福建锦磊石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人数证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人数相关信息);
7.2023年9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福建锦磊石业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8、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20以下为微型企业)
9.2023年9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0.2023年9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壹元整(2.5251万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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