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067032
地 址:福清市宏路镇上郑融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天培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每3个月对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编号:DA010)在线监控设施(非甲烷总烃CEMS)开展全系统校准,未保证非甲烷总烃CEMS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9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每3个月对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CEMS开展全系统校准,未保证非甲烷总烃CEMS正常运行);
2.2023年9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4张及录像证据共9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每3个月对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CEMS开展全系统校准,未保证非甲烷总烃CEMS正常运行);
3.2023年9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每3个月对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CEMS开展全系统校准,未保证非甲烷总烃CEMS正常运行);
4.2023年9月12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5.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6.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黄美韩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徐天培美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黄美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基本情况》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大型公司);
10.2023年9月19日由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编号:DA010)排放的污染物有二甲苯、苯、非甲烷总烃等);
11.2023年9月19日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与NOx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非甲烷总烃的点位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2.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3.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4.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规范明确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应满足的要求及定期维护的要求);
15.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6.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1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1.在我局检查前,公司相关人员不具备在线监测设备维保相关知识,不具备对第三方维保单位监管能力。2.在我局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组织整改。3.经营困难,申请免于处罚。2023年11月27日,经我局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机印6号机有机废气排放口(编号:DA010)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于2018年10月,至我局检查之日,仍不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但是原国家环保部在2018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规范中明确要求在线监控设施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且你公司第三方运维公司自设备安装之日至被检查发现问题之日期间,也未使用标气从采样探头处通入对CEMS进行全系统校准。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综上,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整罚款(2.7715万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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