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214-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1U9PJ6T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山街道文献西路1296号
(案发地址: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凡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伪造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为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
2.2023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3.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3月13日在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的现场情况);
4.2023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和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
5.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6.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7.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
9.2023年6月5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10.2023年6月1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11.2023年6月1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2.2023年6月1日由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
13.2023年6月12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同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的合同关系);
14.2023年6月12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证明你公司采样人员的资格);
15.2023年6月5日,由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2-3月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2-3月监测数据情况);
16.2023年6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节选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废气类型);
17.2023年6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8.2023年6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在6月5日收到你公司送达的2023年3月24日《检测报告》电子版);
19.2023年6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检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截图2份(证明你公司申请变更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3月份检测数据情况);
20.2023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及《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21.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10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30-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你公司于10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1月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2.有积极主动改正、配合调查,违规行为首次初犯,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12月4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认为:1.你公司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月13日检测人员采样烟枪未连接分析仪器,还将虚假的样品带回实验室,3月13日数据所出具并上传系统的检测报告数据均是虚假的。2.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业已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3月19日发现检测检测数据造假并于24日重新检测,但6月5日案件调查当晚才申请数据变更,6月9日才向宏业化工送达纸质报告,时间跨度达2个月有余。与此同时,3月上传的检测报告导致虚假数据长期存在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导致系统数据错误,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管理行政管理秩序,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立即纠正”减轻情节不宜予以认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列为不良记录信息,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中序号30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12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伍角(780.5元);三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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