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4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4628598968J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闽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雄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砂石毛料堆场露天堆放了砂石等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措施,也未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毛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等原料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
2.2023年7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和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毛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等原料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
3.2023年7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北侧砂石原料堆场奥维天地图卫星图2份(证明你公司砂石毛料堆场面积为5622.8平方米);
4.2023年7月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毛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等原料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
5. 2023年7月5日,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6. 2023年7月5日,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3年7月5日,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税收完税证明及利润表年报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
8.2023年7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企业)
9.2023年7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福建省闽江沙石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10.2023年7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实行)》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1.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算结果)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9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2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至2023年9月26日为止,未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整的罚款(1.4179万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