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雯琳:
(案发地址:闽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单位:闽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我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福州市闽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未进行现场检测,在无原始数据情况下直接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8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3年8月1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问题的相关情况及8月23日现场检查情况);
2.8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你公司2023年1月4日现场检测情况的照片资料2张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港头镇卫生院病房大楼及职工周转房新建项目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的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8月23日要求你公司检测人员使用编号为MHJC-YQ-08的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的现场情况);
3.8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业务流程及闽涵检〔2023〕检007号的检测报告由其公司出具的事实);
4.8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5.8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8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4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8.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9.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10.8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港头镇卫生院病房大楼及职工周转房新建项目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数据情况);
11.8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港头镇卫生院病房大楼及职工周转房新建项目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数据记录情况);
12.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管理编号为MHJC-YQ-08的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NO.10341770)1月4日检测数据打印凭条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1月4日在港头镇卫生院病房大楼及职工周转房新建项目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数据);
13.8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管理编号为MHJC-YQ-08的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NO.10341770)2月份部分检测数据打印凭条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14.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测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违法所得收入情况);
15.8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3年度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证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你公司检查情况);
16.8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2022年公司年报复印件及《说明》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属于小微企业);
17.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划型标准);
18.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9.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0.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1.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40-2号),明确告知你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截至2023年12月22日,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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