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2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永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6104140A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
法定代表人:钱有武
我局于2023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置露天物料堆场晾晒渣土等易扬尘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车辆装卸过程喷淋不及时、不充分,导致厂区内道路积尘严重,车辆经过时有明显扬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物料堆场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内道路积尘严重);
2.2023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物料堆场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内道路积尘严重);
3.2023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布局和周边情况);
4.2023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露天物料堆场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内道路积尘严重);
5.2023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3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3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3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意见中对扬尘防治措施的要求);
10.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报告表中对扬尘防治措施的建议);
11.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露天堆场占地面积证明材料1份(证明你项目堆场面积);
12.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社保缴纳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13.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1份(证明用于划分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使用的标准);
14.2023年11月2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你单位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5.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情况进展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立即开展整改);
16.2023年11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收购原昌明砖厂的航拍照片(证明你单位露天堆场2022年起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17.2023年11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8.2023年11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单位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第(十九)项“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序号5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零贰元整(¥32002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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