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4〕28号
时间:2024-02-01 16:13
  

闽榕环罚20242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DWKL37

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一期14#4A-58

法定代表人:林剑

 

我局于20231219日对你单位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乌龙江南大道105号的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设施有排污痕迹);

2.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设施于20238月至9月间断进行了4次生产测试用于技术验证,并录制了生产视频,出具了检测报告);

3.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厂区整体结构、方位);

4.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生产设施贮存有原料,生产设施周边有焚烧后的固体废渣,存在排污痕迹,生产厂区整体结构、方位);

5.202312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调查过程中曾提供过期的营业执照);

7.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10.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浙江久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HC232239的有组织废气检测报告复印件1(证明你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设施曾投入使用并排放大气污染物);

11.202312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宣传视频1份(证明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设施曾投入使用并排放污染物);

12.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

13.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

14.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图1份(证明用于划分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使用的标准);

15.202312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你单位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单位2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6.202312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7.202312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单位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202312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或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第(七)项“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民币贰拾肆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整(¥249532.00元)的罚款。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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