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2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3359287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口岸园区(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李华政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作为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出口CEMS的运维单位,出于运维需要,修改1#、2#生产线出口CEMS湿度仪量程以及因升级软件导致2#生产线出口CEMS烟道截面积发生变化,但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未如实标记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 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共11张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
2.2023年9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出口CEMS所在位置);
3.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一期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一期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项目(1#、2#生产线)具有特许经营权,负责运营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1#、2#生产线烟气脱硫设施及烟气连续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维等工作);
4.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1#、2#生产线出口CEMS备案参数表《附件1-6 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1#、2#生产线出口CEMS备案的湿度仪量程、烟道截面积等参数信息);
5.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与工商营业信息);
6.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负责人李华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身份);
8.2023年9月27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杨重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3年10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检修副班长杨重方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的事实);
10.2023年10月10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1#机组工况说明》1份(证明1#生产线于2022年5月16日至6月21日期间1#生产线处于停机状态,无污染物排放数据);
11.2023年10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核查数据6张(证明你公司修改1#、2#生产线出口CEMS湿度仪量程高限前,烟尘折算浓度未出现超标或是临界超标,修改湿度仪量程高限后,烟尘折算浓度与修改前波动范围基本一致,无超标或临界超标的情况以及2022年5月24日至6月21日期间1#生产线处于停机状态,无污染物排放数据);
12.2023年10月10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2022年第一、二、三季度1#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2022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二季度2#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以上季度1#、2#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自行检测情况);
13.2023年10月10日由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央企);
14.2023年10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5.2023年10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6.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至2024年1月30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圆整(4.25万元)的罚款。
2.予以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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