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4〕37号
时间:2024-02-26 15:48
  

 

闽榕环罚202437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8TMJ0F2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89号顺华世纪鸥洲B2#112商业网点-1

实际案发地址:南屿镇柳浪村176

法定代表人:秦海彬

 

我局于202311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房东侧水塘倾倒石材切割废水回用工艺产生的沉淀水罐底泥等工业废渣,导致部分水体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11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

2.202311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及该单位营业规模等情况);

3.20231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概况及工业废渣倾倒位置);

4.202311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废渣倾倒至厂房东侧水塘);

5.20231130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31130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3121日由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1份(证明你单位倾倒至水塘的工业废渣重量为30kg);

8.2023121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KL23113003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1130日当日你单位废水外排检测情况);

9.202311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0.202311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鑫闽川石材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1.20231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2.2023123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3.20231130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十二)运输、运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序号(2)的个性裁量基准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23215.00)罚款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3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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