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翠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3〕68-3号
时间:2024-04-16 16:43

 

 

 

 

 

闽榕环罚〔2023〕68-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罗翠兰:

工作单位: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员罗翠兰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监测数据,技术负责人刘世堂未审核原始数据即同意出具《检测报告》(KL23081401-03)。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2.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编号KLT097的节能COD恒温加热器照片1张(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化学需氧量检测设备);

3.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4.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理化实验室的监控录像2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

5.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7.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琳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资质);

9.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4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10.2023年9月15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11.2023年9月15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的上岗资质);

12.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KLT097的节能COD恒温加热器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设备已通过校准校验);

13.2023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取的2023年8月16日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理化实验室监控录像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测试样进行分析实验,伪造原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14.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仪器设备使用记录》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15.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KL23081401-03)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L23081401-03)的检测数据);

16.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交接单》《任务下达及样品流转单》《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水质现场测定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水样的采集信息及样品交接信息);

17.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水质COD-滴定》电子表格截图1份(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员未按《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828-2017)对测试样进行检测,并伪造滴定体积等检测数据);

18.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报告KL23081401-03的检测费用说明》1份(证明出具该份报告的费用);

19.2023年9月13日由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检测报告的检测委托依据);

20.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828-2017)复印件1份(证明滴定体积等原始分析数据在采用该方法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检测才会得出);

21.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2.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工作人员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考核合格证1份(证明参加人员身份)

23.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24.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25.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3〕41-2),明确告知你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

2023年12月21日,你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所处罚的系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当事人在《检测报告》载明的实验方法确有错误,但其检测结果是真实、准确的,不符合伪造监测数据的定义,不应适用该条款所对应的处罚。2、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符合法定“轻微免罚”及“首违不罚”的情形,恳请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3、即便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恳请办案机构对该法定情节予以考虑,缩短当事人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年限。

2024年4月12日,局案审会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认为:1.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罗翠兰在未使用实验设备进行分析实验的情况下得出了原始分析数据,并伪造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当事人作为检测人员,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监测数据的事实已经明确,证据确凿。2.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案涉伪造的检测报告,于2023年10月8日才联系了委托单位将伪造的《检测报告》收回并进行作废处理。中间时间跨度达到一个多月,无法证明福建科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即纠正。当事人是在被办案机构调查后、立案后才进行纠正,并不属于主动改正。与此同时,案涉检测报告是河长办作为对乡镇考核的依据,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立即纠正”减轻情节不宜予以认定。因此,当事人不存在“轻微免罚”及“首违不罚”的法定情形。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你作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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