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4〕74号
时间:2024-05-13 10:54

 

 

 

闽榕环罚〔2024〕7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DWKL37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一期14#楼4层A-58室

法定代表人:林剑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乌龙江南大道105号的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福州市闽侯县乌龙江南大道105号高新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内建设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焚烧生产线已建成,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2.2023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项目布局和周边情况);

3.2023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照片7份(证明你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已建成);

4.2023年12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过期的营业执照);

6.2023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3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3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投资额发票复印件共计33份(证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过部分投资额证明材料);

9.2023年12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曾提供过期的营业执照);

10.2024年1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商请对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开展资产评估的函》1份(证明调查过程中商请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2.2024年3月5日由福建居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居[2024]资评字第0303号《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拟决策确定行政处罚金额涉及的特龙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共17项机器设备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乌龙江南大道105号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评估价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章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14.2023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属于中小微企业);

15.2023年12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你单位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6.《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7.2024年3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于4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你单位建设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示范点,目的是生活垃圾集中焚烧设备的展示和实验,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该项目在焚烧垃圾时产生尾气的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证明此项目在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主观上无任何违法意愿。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你单位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的生活垃圾集中焚烧项目选址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建成并进行过多次调试,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你单位明知该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存在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壹拾贰元整(¥16712.00)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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